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表面上是法学以及医学的问题,实际上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和伦理道德问题,是存在于刑罚条款背后的根据和哲学问题。
1958年,西孟邦是印度最大的制造业邦,到1992年,在16个邦中排名已降为第七,只属于中等水平了。不能影响基本生活用品和服务的供应。
伦敦经济学院的贝思利和伯盖斯 (Besley and Burgess) 两位教授,公布了一份实证研究报告,说明在印度,一些邦亲劳工的补充劳动立法,实际上损害了这些邦内劳动者利益。还有6个邦,对联邦立法没有进一步补充。而劳动立法却损害了制造业的发展,很多普通劳动者也因此丧失了就业和提高收入的机会,等待他们的,是失业和贫困。和其它国家一样,在印度,劳动立法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和提高劳动者的利益。这背后的原因是,像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整体教育水平不高,制造业而非高科技产业,是绝大多数普通劳动者从第一产业转移出来,寻找就业,提高收入的主要途径。
西孟邦的补充立法,将该法所适用的标准,降低为所有雇员超过50人的企业。同样,如果没有亲劳工补充立法,西孟邦的制造业增长,可以提高3.7个百分点,即制造业增长不是负1.5%, 而是正2.2%。)其实,早在1985年,性工作者国际人权委员会(ICPR)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发表的《世界性工作者人权宪章》就指出:应当将各种由他们自行决定的成人性交易非罪化。
) 法律不应当为了公共管理的方便而将管理的措施简单化,这样做也许管理者方便了,但是公民的很多自由权利同样被剥夺了,政府有义务在民主的前提下尊重少数人的利益。应当成立基金会为正在从业的性工作者提供保护和服务,对他们脱离性交易后希望从事的其他职业进行就业前培训。美国《独立宣言》说:我们认为下述真理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应当制订刑法禁止性行为中的欺骗、强迫、暴力、儿童性虐待、使用童工、强奸、在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种族歧视,而无论以上行为是否发生在性交易过程中。
公约第 11章第一部分规定:公约要求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因为历史上曾经将健康检查用做对性工作者进行控制和侮辱的手段,而且成人性交易者比未成年人更容易对性健康引起重视,所以,除非针对特殊的性活跃人群,否,对成人的普遍性强制检查是不允许的。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合法的卖淫嫖娼实质上就是鼓励其他婚外性行为甚至强奸等犯罪行为。)据美联社的报道,为了保护残疾人的性权利,丹麦的残疾人嫖妓的开销竟然全部由政府买单。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美国学者认为,由于美国宗教团体的反对,虽然参议院通过了前述《联合国削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但是众议院一直不通过该公约,原因在于,一旦通过这一公约,意味着美国应当忠实履行这一公约,而履行这一公约就必须将卖淫嫖娼合法化,所以这一公约一直没有正式在美国国内法上得到批准。
)而著名学者皇甫平(周瑞金)则认为,普遍对性产业制订行规进行规范,以设置 红灯区的办法,把它从地下转到地上来,限制范围,严加管理,严把性工作者健康关,杜绝性病流行。在对卖淫嫖娼非罪化并由商业法规调整该产业时,应当注意到现存的商业法规允许虐待性工作者,所以在这样的商业法规中应当包括禁止虐待和侮辱性工作者的条款。组织性工作者和非性工作者形成的组织将进一步实施上述宪章。对被以犯罪身份对待的、被拒绝给予基本人权的性工作者或者同性恋者,各国应当给予政治避难。
任何人都有性的选择权,在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保护儿童权利等前提下,有权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是否存在金钱,是身体自由的一部分,是自己对身体进行处置的方式。后来为实施该公约而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CEDAW)确认说:自愿卖淫包括在自由选择的范围之内。
如果以107为合理范围的最高限,2000年全国只有西藏(102.7)、新疆(106.1)和贵州(107.0)在正常界域,其余都超过了标准,其中有7个省超过了120.0,海南和广东高达135.6和130.3。为了加强对这项运动的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还制订了残疾人嫖妓的章程,其中一条指导原则称:护理人员与妓女进行交流很重要,这样可以帮助接受他们护理的残疾人表达自己的愿望,以满足他们的生理需求。
这个委员会应当由性工作者和其他职业人员如律师和性工作者的支持者组成。(穆光宗 ,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研究,21世纪经济报道,2006.4.10) 事实上,政府和社会只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口性别比例失调,而不能完全削除这种情况一,所以只少有一个绝对数量很大的人口会因为性别比例失调而无法通过婚姻、恋爱等通常方式得到性的机会,更不要说充分而有个性的性的快乐。公众舆论支持旨在改变社会公众对待性工作者非难和主张犯罪化的态度的教育。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程度比较严重、持续时间比较长的国家。附录:世界性工作者人权宪章 国际性工作者人权委员会(ICPR),阿姆斯特丹,1985.高一飞译法律应当将各种由他们自行决定的成人性交易非罪化。会上通过了《性权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
性交易者应当享受各国提供给其他公民的同样的社会福利。该《宣言》第7条规定了性自由结合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十七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健康所有男性和女性应当定期接受防止性交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联合国削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第11条第一部分规定:公约要求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这两个联合国人权公约没有直接提到性自由结合的权利,但是由于他是一种具有概括性的文件,从其人身自由自由权的规定中可以派生出这一权利。
)我国1980年7月17日签署了该公约,11月4日交存批准书,公约12月4日对我国生效(我国仅仅对该公约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公约争端解决方式有保留)。亚洲国家的伊朗也允许几小时的临时妻子合法,新西兰 2003年通过法律甚至于让所谓街头妓女合法化。工作条件法律不应当为性工作者规定工作地区,他们有权选择工作或者居住的地点。他们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应当有一个委员会保障性工作者的人权保护,接受和听取他们的申诉。服务应当设立基金为离家出走的儿童提供就业、咨询、住房服务,以防止儿童性交易、提高儿童的人道待遇、为他们提供更多发展的机会。
我们将与性工作者坚定地站在一起。性交易是否合法化问题的实质是,在尊重性自由这一人权与保障因此而带来的公共安全的问题之间,人权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
鉴于健康乃基本人权,故而性健康亦为基本之人权。在这些原因中,最重要而又最有说服力的一条是人口性别比例失调。
他们自己而不是别人对在什么条件下提供服务必须有绝对决定权。)美国是一个例外的情况,除了内华达州的一些县以外,对于成人间性交易的权利一直被各州法律所否决。(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hores. Seattle: Seal Press, 1989. (p.40) )该宪章不仅从规范的角度指出不应当将成人之间性交易行为犯罪化,而且认为卖淫嫖娼不应当受到道德的遣责。也就是说,性交易合法化的原因不在于法律的宽容与没有犯罪化的必要性,而在于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应当尊重天赋的个人自由予以保护。
但是,在政府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有性交易以外的性快乐的前提下,禁止性交易又涉及到少数人权利与多数人暴政的问题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执法文明 。
以美国为例,一方面,警方不可以在被讯问人权利内容或者放弃权利的后果方面欺骗嫌疑人,如他们不能安慰嫌疑人说他的供述没有记录,然后又在法庭上使用这一供述作为证据。别人都说了,你还不说?你所有的事情我们都清楚。
别人都说了,你还不说?快说吧,不就是拿了别人一点钱吗?你所有的事情我们都清楚。看来,要避免十大禁用语之类的形式主义的作法,还得要从立法完善开始。